关于开展2016年省属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5.03.2016  15:56

省属各科研院所: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甘财资【2016】4号)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在省属科研院所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此次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此次省属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清查是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国有资产清查于2016年3月25日-2016年7月在省属科研院所范围内组织开展。各单位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省属科研院所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和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进行。

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省科技厅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单位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克服各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此次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将组织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2016年省属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2016年省属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依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甘财资【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厅决定在省属科研院所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了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完成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省属科研院所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奠定重要基础。

(二)完善监管体系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科技厅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条件财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单位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与省科技厅保持工作联系。

各单位应于2016年4月5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报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备案。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人员编制及实有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

(二)账务清理

对本单位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理

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债务等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实。

(四)完善制度

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现象的发生。

以上资产清查工作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全部完成。有关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另行布置。

四、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五、工作方法

(一)单位自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组织自查,要做到见账就清、见物就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各单位在上报工作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主管部门复核

省科技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以保证本部门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六、工作步骤和任务分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10日)

1、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和学习相关文件政策。

2、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11日-7月10日)

1、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的有关要求,各单位对其账面反映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发文、本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

2、省科技厅将对各单位提供的报表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各单位根据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定证明等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4、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省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在各单位自查工作开始时就参与相关工作,保持审计工作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同步进行,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指导各单位自查,协助各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的核查上报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程序、标准进行审计,提交统一规范的审计报告。

(三)总结阶段(2016年7月11日-7月29日)

1、各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要进行书面总结,并为本单位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2、根据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内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以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如期完成。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