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问责条例贯彻到实际行动———省安监局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7.08.2016 11:3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监局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7月29日,省安监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王岐山同志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局党组书记、局长郭鹤立要求,要深刻领会、重点把握,全面贯彻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起来。
会议指出,《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颁布后中央审议通过的又一项党内重要法规,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问责的六种情形,对问责工作的原则、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对象、问责的方式、问责的程度和问责的运用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对省安监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又一重要的纪律要求,是加强省安监局各级党的建设,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郭鹤立强调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 局党组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全面掌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将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夯实管党治党责任,把问责的责任扛起来。 二要注重融会贯通。 将《问责条例》的学习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学习其他党规党纪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和形式,在全局形成学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要加强监督考核。 结合安监局目标责任考核和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明确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明确未正确履行职责时该怎样追责,坚决杜绝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情况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有效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 四要严肃执纪问责。 要紧盯“六种情形”敢问责、真问责,坚持把《问责条例》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相结合,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对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08.20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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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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