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10.03.2015  17:43


甘国土资勘发〔2015〕14号  

 

各相关地勘单位: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精神,我厅印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资质备案制的通知》(甘国土资勘发〔2011〕9号),对承担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勘查资质备案制度。截至2014年底,已有86家省外甲级资质地勘单位在我省进行了资质备案,这些单位为推动我省地质找矿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壮大了我省地质勘查力量,但也有少数单位存在不及时备案延续、不按期进行年检、不及时汇交勘查成果报告、不接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省外地勘单位在我省依法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省备案的省外地勘单位,须对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开展和已经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项目进展、成果报告完成、资料汇交等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于2015年10月底前上报我厅,我厅将对省外地勘单位在我省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的省外地勘单位勘查资质备案申请。暂停期限一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算。

二、凡备案有效期已经届满,并已承担了勘查项目的省外地勘单位,需要延续备案的,务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我厅提交承担项目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方可提出延续申请;未提交书面报告的,延续申请不予受理。对有效期已经届满,但尚未在我省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省外地勘单位,不再受理备案延续或重新备案申请。

三、凡在我省已经备案、尚未到期的省外地勘单位,务必于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我厅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备案期满后提出的延续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9日

 

(联系人:翟子腾      联系电话:0931-876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