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予发布

01.12.2014  19:17

在11月28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顺利获得通过。同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此发布第19号公告,公布这一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25日在兰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武成、孙效东、周多明、马青林,秘书长张绪胜及委员等出席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笑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省人大各专委会成员,部分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立法顾问列席会议,省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推派的公民旁听会议。甘肃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核安全局副局长肖铮同志作为环保厅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华就《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经过26日、27日两天的多次分组审议和主任会议讨论,28日下午经过参会代表的投票表决,《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获顺利通过,该条例共七章、45条,它的通过和发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