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审计建议我省出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2.08.2017  20:51

  省审计厅在对我省2012年以来设立的12项省级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中,针对基金设置规模过小、行业拆分过细、投资渠道不畅、资金闲置、绩效不佳和管理人才匮乏等问题,提出了实行专业化管理、因地制宜完善办法、引进专业基金管理人员和加强基金跟踪监管的审计建议,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架构以及管理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不担任子基金管理人,不直接对企业和项目投资。母基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

  《办法》明确,子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应与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一般限定于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发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农业、扶贫开发等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单只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其中创新创业类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母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于注册地在甘肃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使财政资金更好地发挥杠杆作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供稿:行政处    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