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20.08.2015  12:17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离岗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离岗乡村医生是指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对已退出村医岗位且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通知》规定,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