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战略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管理新政

10.04.2015  03:06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星明)为加快实施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投资领域,聚焦培育我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4月9日,甘肃省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了《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新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有效期10年。同时,省发改委要求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方案。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和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我省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办法》明确规定,引导基金首期规模按不低于5亿元筹集,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

    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投资、跟进投资方式运作。同时,在申请条件方面,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主要发起人和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除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引导基金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基金应投资于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年,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