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修订后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6月发布的《预案》同时废止。
《预案》提出,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用以指导全省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预案》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为筑牢预防预警基础,《预案》详细提出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发放“防灾明白卡”、值班制度等举措。要求各地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有关地质灾害报警及接警,《预案》指出,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州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记者孙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