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盗掘新石器遗址 十多个陶罐卖3000元
原标题:盗掘新石器遗址十多个陶罐卖3000元
中国甘肃网7月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宋芳科) 厚重的黄土大塬埋藏着新石器时代的文物——位于庆阳市镇原县的大塬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因其艺术、历史价值被确定为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可有一些人却铤而走险前来掘盗。2015年6月28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两犯罪嫌疑人因在大塬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掘盗十多件陶罐,出售获利3000元而获刑。
2014年7月16日,李某某、李某甲经陈某某(在逃)提议前往镇原县三岔镇大塬行政村大塬自然村曹某某耕种的地里盗掘陶罐。当晚11时许,陈某某、孙某(身份不详)、徐某(身份不详)准备铁锨、灰刀等工具与李某某、李某甲五人驾驶越野车前往,到达曹某某家田地后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轮流挖掘,当晚共挖掘出十余个小陶罐及四个中等陶罐,7月17日凌晨3时许五人驾车返回三岔镇街道各自回家。后陈某某将挖出的陶罐于7月17日13时许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宁夏海原县收古董的人,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赃款600元。
经查证,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盗掘的曹某某家田地为新石器时代古文化遗址,2011年12月2日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罪名成立,但指控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不能成立,大塬遗址虽于2011年12月2日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案发前该遗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及保护范围,曾遭多次破坏挖掘,当地村民仍在遗址继续进行农作物种植,耕作时也能耕出陶罐器皿。县文物部门于2014年11月6日才在此立碑。
镇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2015年5月6日该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