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6.06.2014  19:03

甘工信发〔2014〕284号

   

各有关市工信委、监控化学品企业: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夯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基础,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禁化武办今年在全国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自查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工作程序,强化禁化武履约监管工作。

二、检查范围

(一)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在建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企业;

(四)被举报涉嫌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二)企业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数据宣布和核查准备等义务情况;

(三)企业遵守国家防扩散相关法规政策情况;

(四)对于涉嫌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视情进行取样分析。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有关监控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相关市工信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监控化学品企业开展摸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检查阶段。省禁化武办拟在8月份组织专家对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抽查阶段。国家禁化武办拟在9月至11月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组,对各省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国家禁化武办检查通知将提前3至5个工作日发送至企业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办,监督检查工作组赴被检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省,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表扬有关单位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是禁化武履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今年国家禁化武办的重点工作之一,有关市工信委、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自查自纠,扎实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确保质量,重在整改。 有关市工信委,特别是监控化学品企业要认真按照《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事项表》标准,逐一对照落实,资料不齐全的要补充完善,认真整改,确保通过这次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履约意识,促进我省监控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

各监控化学品企业要将自查报告于7月15日前报省禁化武办,同时抄报市工信委。

 

附件: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事项表(请点击下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