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12.02.2015  17: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和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地税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中央加强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围绕税收现代化发展大局,切实把中央和省上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级地税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为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创新理念思路,改进方式方法,必须坚守责任担当,不断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做到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章协助责任
   第四条   按照《党章》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各级地税纪检组在同级党组和上级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同级党组和上级纪检组的统一部署,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同级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协助党组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搞好组织协调,加强检查监督,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条   协助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地税廉政文化建设。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党组、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通过了解党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行为,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加强对作风建设的监督。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监督办法,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省局党组实施办法、作风建设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牵头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重大问题24小时内报告等制度,监督各级地税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紧抓重要节点和具体事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予以通报曝光,以突出问题的解决带动作风整体好转。
   第十一条  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监督各级党组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政策制定、重要干部选拔调配和奖惩任免、重大工程项目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案件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以及“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领导班子分工、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等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把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各级党组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加强对酝酿、方案制定、推荐考察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考察对象的廉政、作风情况严格把关。对有举报反映的,认真调查核实,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严厉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省局“九个严禁”、防止利益冲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查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与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和廉政谈话。对回避或者抵制监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用权。
   第十四条   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监管缺位、失职失责行为,促使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章执纪办案
   第十五条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侵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
   第十六条  实行问题线索归口管理。拓宽举报渠道,规范信访举报受理,依法依规登记处理。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巡视监督、督察内审、干部监督、执法督查、税务稽查等职能部门收到的,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失职渎职等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置和管理,防止多头处置导致线索流失、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加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实行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等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确定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标准进行处置和管理。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违纪,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必须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查处。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要优先办理。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地税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十八条   加大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督察内审、法规和稽查局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涉税案件中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九条  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查办案件工作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问题线索核实和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落实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舆情处置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办理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注意收集、掌握当地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和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认真核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联合办案工作方式,推行地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上下联动办案、横向交叉联合办案,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案件剖析。对重大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剖析通报,加强警示教育,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工作机制。各级地税局党组要加强同级监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同级监督向深层次发展;各级 “一把手”要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党内同级监督的各项规定,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履行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向党组负责,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研究探索同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路子,确保监督责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风险公开、制度防范、层层监管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通过编制权力清单、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岗责体系,科学分解权力,着力解决权力梳理“边界不清、职责不明”问题,努力使“权力清单”转化为“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税收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权力行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探索用科技手段管控风险的方法和路径。
   第二十五条  落实重大事项向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工作机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同级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同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告的形式分定期报告、即时报告和专题汇报等形式。定期报告,即半年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分别提交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告进行审阅,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即时报告,即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突发案件、重要活动和工作意见建议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第一时间向同级党组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检组报告,特别重要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局党组书记、局长报告;专题汇报,即省局纪检组及各市州局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专题会、汇报会、总结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下级纪检组工作汇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与人事部门联合考察干部机制,重点掌握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对受到群众举报反映的干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论,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其他部门保持经常沟通联系,及时交换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并积极实施干部监督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主动的事前防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案件查办移送机制。严格落实中纪委“两个为主”的要求,全系统查办腐败案件必须以上级纪检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有向上级纪检组报告,各级地税局要认真做好案件查办移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机制。加强对权力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的监督,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采取述职述廉、廉政谈话、约谈诫勉和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事前方案审查、事中监督巡查、事后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两权”运行的监督,着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升监督实效。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选拔考核工作机制。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提名和考察必须以上级纪检组会同人事部门为主,各级地税局党组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各级地税局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上级纪检组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监察室主任的年度考核由同级地税机关和上级纪检组组织实施,各级地税局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方案,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工作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廉政测评满意率较低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组长会同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班子成员约谈相关部门领导或下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指出问题,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工作机制。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把好“入口关”,配齐配强各级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正人先正己”,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纪律、作风和廉政情况的监督,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切实提高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

          第六章问责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对中央、上级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致使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纪检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得不到有效整治的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倒查追究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巡视、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外部审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移交不移交,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及时制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格追究问责。对在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中,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徇私包庇,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调查和处理,失密泄密、跑风漏气、隐匿和瞒报线索、以案谋私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对上述需要问责的情形,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做出问责决定,属于党组或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律检查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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