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禁”于此为何无人知?

19.10.2014  14:18

10月15日上午,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河南商报》)

此新闻一出,引起了社会的一片哗然。人们纷纷提出质疑,明明是日常食用的东西,把郑州盐带回新郑用怎么就成违法了呢?既然说是违法,究竟违反了什么法?还是政府又在编造“”禁的借口乱处罚乱收费?

事实上,黄先生异地买盐被罚款并非个例,今年3月份在陕西省户县的居民小宋身上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据《华商报》报道,当地盐务局曾在小宋经营的小餐馆中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食盐并处以罚款。然而,“跨区域用盐”真的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食盐属于国家的专营商品,国务院曾颁布并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中,明确禁止跨区域购买经营性食盐的问题。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一个违法行为,为什么每日需要用盐烹菜来维持生计的餐馆老板不知道?为什么每天都在食用食盐的老百姓不知道?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样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束之高阁不为人知?

笔者以为,究其原因还在于有关部门对于法律法规宣传中存在着漏洞和盲点。在人们的潜意识当中,出现了违法行为,就一定要接受处罚。但很少有人会想到,处罚只是一个手段,其存在是为了拉起一段“高压线”,让违法者有所顾忌,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如果仅仅着眼于处罚的作用,法律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而对于执法者而言,其责任并不仅仅是“惩恶”,更要宣传。

就类似报道中受处罚的行为而言,如果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大对于一些与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知晓这些法律法规,那么类似“跨区域用盐”的盲目违法行为将会大幅度减少,广大人民群众也就不会对这种确实的违法行为产生如此广泛的质疑。与之相应的,如果相关的执法者在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之时,不是“一罚了之”,而是为其进行详细的法律问题解答,并告知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违法行为也就不会引起类似的质疑,从而延伸到政府工作作风上了。

笔者认为,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处罚没有错,但处罚之后一定要将宣传工作再次落实。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之际,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表彰成绩之时,更应该归纳总结问题和不足。从自身的工作出发,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法,切实把工作做好、做深、做细、做实。执法者只有让群众认识到法律与自己的行为息息相关,才能让类似“”禁的法律更加贴近生活和约束行为,才能让自己的工作深入人心,从而真正得到百姓的信任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