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8〕110号
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节能监察机构:
为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各项节能监察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工信部年度工业节能监察计划安排,现制定《甘肃省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6日
甘肃省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工业绿色崛起部署,有效提升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率,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管的约束作用。依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特制定本计划。
一、 重点工作任务
(一)围绕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1.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7年我省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执行专项监察。对乙烯、合成氨、电石、烧碱、尿素、造纸、独立焦化等行业实现能耗专项监察全覆盖。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专项监察。
3.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钢铁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二是根据《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三是根据《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4.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 《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153-2009)等国家标准,对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空压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实施监察, 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落后机电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5.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按照《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规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内采矿、选矿、火力发电、供热、化工、建材等行业产出的废弃物及利用情况进行监察,掌握工业废弃物产出、利用和处置情况,督促废渣排放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6.其它领域的专项监察。按照《节能法》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其它领域积极拓展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监察。
(二)强化监察,有效促进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
一是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监察作用,积极提升企业能源利用率,推进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计划,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效率。二是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和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重点用能企业、重点行业能源消费监控,开展能耗重点行业对标达标活动。三是强化节能监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监察工作为契机,积极开展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化行动,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和能源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二、节能监察基础工作
(一)做好全省重点用能企业日常监察工作。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基础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和日常节能监察,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工作。参照《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和其它节能新技术新装备,各地要积极开展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工作。
(三)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工业企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制建设,加大对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跨区域业务交流、联合执法、结对帮扶等工作,积极开展交流协作,完善省市县节能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带动不同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培训。制定节能监察人员培训计划,召开政策法规、限额标准等监察业务培训会,有效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分层次、多渠道开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
(三)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建设。启动省级工业节能大数据智慧监察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强化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手段,探索用能设备产品能效在线核对、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重点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电子档案等模式,提升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推动节能监察更加高效准确。
(四)有效规范监督处罚机制。对各类专项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行为,从严提出整改意见,从严落实处罚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执行电价惩罚措施。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通报批评,将节能监察执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节能监察处罚配套机制,督促企业落实节能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企业用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