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注】推动立法的积极实践——聚焦实施在即的反家暴法(上)

02.11.2015  11:05

  据新华社

  编者按

  家庭暴力简称为“家暴”,它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隐痛,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长期以来,虽然没有全国层面的反家暴法出台,但在基层实践中,以我省妇联为牵头单位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个职能部门,以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的反家暴条款为依据,把一些反家暴的有效经验固定下来,为反家暴地方立法和国家层面立法进言献策,为推动反家暴法律出台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久前,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提交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实施在即。这部首次公布的《草案》亮点频出,省内许多遭受家暴的弱势群体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法律专家和妇女权益人士也对这份《草案》展开了热议。

  而《草案》的公布对约束提升全民的法制意识、反家暴意识、改变传统观念都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本报以上下篇的形式对这一热点话题进行了关注。

  女性依然是家暴的最大受害者

  2013年12月,在兰州务工的杨莉与周军(化名)相识,两人相处1个月后闪婚,婚后他俩经常为琐事争吵,在杨莉怀孕期间,丈夫还经常对她打骂,实施家暴,致使双胞胎女儿中的一个出生后不久即夭折,周军及家人看杨莉生了女孩,便开始变本加厉的折磨。在杨莉坐月子期间,周军和其母经常辱骂杨莉,为了将杨莉赶回娘家,周军还将杨莉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剪碎,并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对杨莉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今年4月,杨莉再一次被丈夫打伤,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杨莉无法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便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并请求妇联给予帮助,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省妇联接到杨莉的求助后,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2015年6月,法院判决准予杨莉和周军离婚,周军承担对杨莉造成伤害的赔偿金5万元。

  这只是省妇联参与调解、移交司法部门的其中一起典型家庭暴力案件。

  全国妇联曾开展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又成为酿成家庭暴力的一大隐患。省妇联在平凉市泾川县发放的8500份调查问卷中,有102人把婚外情确定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同时,家庭经济原因、当事人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的能力、夫妻双方文化素质等多种因素都成为引发家暴的主要原因。

  省妇联曾联合各市州妇联的一份调查报告发现,无论是城市家庭还是农村家庭,均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在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按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分,偶尔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按年龄段分,31-40岁之间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

  处理家暴案件面临的法律难题

  采访中,业内人士坦言,就目前法律体系而言,在办理家暴犯罪案件还存在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判处刑罚轻重失衡等棘手问题。

  提及近几年的反家暴话题,省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就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国家层面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使很多受害妇女得不到有效保护。以《婚姻法》为例,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作界定,而且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措施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刑法中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虐待一项罪名,且定罪标准较高,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同时,妇联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问题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接到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求助后,妇联由于职能所限,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调解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但调解对家庭暴力起到的作用不大,无法保护受害者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者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

  在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综合处处长赵遵国看来,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在参与审理并翻阅了大量的家暴案件后,得出初步结论:由于家暴发生时,一般外人难以知道,同时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犯罪事实。同时,在一些家暴案件的实际处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行为往往很容易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多部门推动反家暴立法

  赵遵国介绍,我省早在2004年就开始着手准备反家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工作,当时省妇联与省综治委、省高法、省高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甘肃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采取了建立家庭暴力报警网络、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加强社区干预等多种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让家庭暴力消除在萌芽状态,省妇联先后尝试探索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网络,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在全省县级妇联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外,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截至目前,全省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95个,发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2386名。仅2014年,全省共调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3887起。

  同时,省妇联连续多年向省人大提交制定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并多次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家层面立法的制订。

  近几年,随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反家暴案件数量的递增,全省法院系统也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尝试建立反家暴审判工作机制的同时,与多部门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期形成反家暴社会合力。2015年5月底,全省首个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为受害人在固定证据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法院可依据受害人申请,对其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如果被申请人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史莉说,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逐步破解反家暴在实际处置中的诸多难点。

  记者 朱宇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