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关系民生的新规6月起施行

31.05.2016  11:08

    新教育法严惩作弊行为、寄件人不配合信息核对包裹将被拒收、对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须明确告知风险……这个6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哪一条你最关心?

    考试作弊将被严惩

    继去年“作弊入刑”之后,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考试作弊的惩处也作出了进一步强化。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作弊行为,将被终止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信息核对快递公司可拒绝收寄

    我国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再添新屏障。6月1日起,《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开始施行,对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范要求,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同时明确,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规范强调,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出入境行李超标将被海关扣押

    海关总署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就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作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但未办理报关手续,将暂不予放行。

    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果出现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不能当场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的;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认定、鉴定、验核等情形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可以暂存。

    如果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及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旅客办理暂存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代理人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旅客应当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告知风险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提出,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申办者对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严格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方面,规范明确了临床试验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和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机制。通过落实申办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规范还对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强调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责任、细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

    自2016年6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将实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以便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