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百万捐寺庙不算行贿”是对法律的曲解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收人100万捐寺庙,算不算受贿,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而不形成受贿。而检方认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孰是孰非,需要应当从法律和事实本身,对事件给予明确的定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黄志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寺庙筹款,已经涉嫌职务滥用。如果不是囿于其职务可以为自己带来好处,或者为防止合法性伤害,商人又凭什么会言听计从,甘愿拿百万之巨作为捐款?
其二,虽然在过程中没有直接占有,但以其子的名义进行捐赠,已然购成了受贿的实质要件。一方面,黄伟与被诉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在行为目的上完全一致,这跟其他家属代为受贿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另一方面,如果说之前不知情,后面的捐赠却是主观的故意。因为事实上,从商人李亚鹤送给其纸箱之后,就已然铸成了受贿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要么返还,要么交公,捐赠行为已然构成对贿款的处置。
而从更细节的情况下看,对于纸箱时的东西,当事人并非完全不知情,“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在之前得到了黄志光的认同,而对于“纸箱里的东西”,在黄志光表示,当时有些猜到箱中之物。虽然其并未打开,并非是不愿而是没有必要,因为之前彼此已经达到了协议,纸箱之物不过是最后的执行而已。从事实和情节来看,收款百万捐寺庙不算行贿,无疑于对法律的曲解,理应得到纠正。
受贿犯罪行为有个完成的过程,其特点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当黄志光私下收受他人财物的时候,就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收受之后,没有交公,就等于非法占有了。即便其后来是用于捐赠,或者是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给情人,或者挥霍一空,虽然在区分是捐是贪相对复杂,在量刑上可以有所考虑,但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性质。
虽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并不是处罚犯罪越多越好,要强调对整个社会的总体效果。但性质界定是一回事,最终量刑又是另一回,不能为了减轻处罚而改变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说,先贪后捐,将捐款定为贿款,之前已有很多的案例,比如2005年,原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甘某,在参与管理该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了承接该工程的香港某装修公司总经理林某的贿赂,其中有现金20000元。事后,甘某将这20000元全部捐给了公益事业。法院认为其中一笔20000元的贿款虽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质仍为受贿款。
虽然随后有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捐赠款抵扣受贿款的案例,不过引发了行内外的巨大争议。“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多数专家对此也给予了否认。可以说,有了这些正反两个方面的先例,收款百万捐寺庙不算行贿就需要慎重处理。(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