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院严格规范回避申请审查决定行为

10.03.2015  13:08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要求,严格执行诉讼回避制度,规范回避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白银市院组织起草了《白银市检察机关诉讼回避制度执行办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经市院检委会审议通过已于近日印发试行。
      诉讼回避制度散见于刑诉法、民诉法、刑诉规则等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原则,对检察机关何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答复回避申请,以及审查时间、工作衔接机制等工作未作细化,既不利于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此类问题,白银市院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将规范检察人员诉讼回避行为作为重要的机制完善工作,并尽快付诸行动。
        《白银市检察机关诉讼回避制度执行办法》共计二十条,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回避情形列举,既引用了刑诉法、民诉法关于身份回避的规定,又对刑诉法二十九条关于办案人具有不良行为的规定细化为六种情形,包括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第二部分明确了回避申请办理过程操作标准和流程规范。明确由控告申诉部门承担回避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工作,对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申请,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部门办理;明确受理程序,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制作接待笔录、告知相关事项等;明确办理程序,由两名工作人员审查办理,提出处理意见,再经部门集体讨论、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明确对被申请人的要求,除承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职责的检察人员,其他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明确审查期限,对承担审查逮捕职责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对承担其它职责的检察人员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明确复议程序,应更换办案人员,二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部分为附则性规定,明确适用人员,适用于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明确申请人范围,不仅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人员也可自行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