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痴呆老太遗嘱将房产给孙子 五子女闹上法庭

12.09.2014  17:14

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了唯一的孙子王小虎,她的五名子女却没有份。张老太过世后,一场争房大战展开,两位叔父和两位姑母以张老太在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该遗嘱不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由,将王小虎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昨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老人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起纷争

2012年11月,张老太因病去世。在三儿两女给张老太办完丧事后,老人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却让兄弟姊妹之间心生嫌隙。原来,张老太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家属院有一套面积约为72平方米的房屋,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商量如何分割这套房产,熟料暂时保管房屋的小儿子王强却对哥哥姐姐提出的继承遗产事宜未予理睬。于是,王强的哥哥姐姐王铮等四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作为张老太的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继承张老太遗留房屋的80%产权约58平方米,价值17万余元。

对此,张老太的小儿子王强却是另外一番说辞。王强说,哥哥姐姐将他告上法庭并不合适,因为他并不是这套房屋现在的主人,张老太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已经将该房屋的归属交代明确。早在2006年初,其母亲就到公证处公证,将其名下的这套房产遗赠给孙子王小虎,如果哥哥姐姐们对该遗嘱有异议,应该将王小虎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而不应以他为被告;另外该案属于遗嘱继承中的遗赠,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哥哥姐姐对该遗嘱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撤销该公证遗嘱。

法院判决

老人立遗嘱时意识清楚驳回诉求

对于王强的辩解,王铮等四人并不认同。庭审中,王强向法庭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张老太的公证遗嘱一份,以证实本案所涉及房产其母已遗赠给王小虎。而王铮等四人向法庭提供多家医院的病历,用于证明张老太在2006年4月已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同时出具张老太在作遗嘱公证时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以证实该遗嘱并不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反映。

在这份谈话笔录中,张老太称,她只有王小虎一个孙子,其他都是孙女,所以她把房子留给王小虎。

七里河法院一审认为,遗赠是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老太在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将其名下的房屋遗赠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王小虎。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老太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意识清楚,应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法院认为在遗产分配或遗赠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尊重遗赠者的遗愿,法院对张老太的遗赠公证书予以认可。由于本案受遗赠人王小虎在张老太死亡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其父代为办理相关房屋手续,是一种接受遗赠的行为表现。对于王小虎本人在得知张老太将其房产遗赠后,也表示予以接受。法院应认定受遗赠人王小虎已接受遗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铮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

房款惹祸端祖孙三人对簿公堂

爷爷奶奶将房屋出售后,委托孙女收取28万元的房款,没想到孙女拿到钱后却没有交给两位老人,还以老人将房款赠给自己为由将钱据为己有。无奈之下,爷爷奶奶只好将孙女告上法庭。今年6月份,七里河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祖孙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宣判孙女将房款归还给老人。

2010年9月,年过八旬的李爷爷和老伴决定将位于七里河区敦煌路的一套住房出售,二人和买家商议后决定以30.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在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李爷爷和老伴委托25岁的孙女小莉收取房款。之后,李爷爷和老伴离开兰州去外地探亲。可等到他们于2012年6月回到兰州后,向孙女索要出售房屋的钱款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老人一纸诉状将小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庭审中,小莉辩称,爷爷奶奶委托她出卖房产的房款,她只收到了房款28万元,在她将钱款收取后,爷爷奶奶将房款赠予其,现在爷爷奶奶又说其不当得利,缺乏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

七里河法院一审认为,李爷爷和老伴委托小莉收取房屋出售价款,但到底是30.5万元还是28万元存在争议,虽然买房人出具了《购房付款证明》,但因其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证明的真实性,证明缺乏证明力,故应当认定为小莉所说的收房款金额为28万元。对于小莉所说的其在收取房款后,爷爷奶奶将该笔款项赠与其的事实,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小莉返还爷爷奶奶房款28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房屋牵扯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多,很多老人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儿女们因为一处房产闹矛盾,决定将房产“跳过”儿辈留给孙子,并选择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然而一纸公证书,还是无法避免矛盾的发生,究竟老人在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什么是遗赠?遗赠与赠与又有什么区别?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虎明对此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都应该注意什么?

丁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二:什么是遗赠?

丁律师: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问题三:遗赠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丁律师:如果是遗赠的话,你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就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只有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有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像案例一中,张老太将房屋遗留给王小虎就属于遗赠。案例二中,小莉说是爷爷奶奶将房款赠与给了自己,但因爷爷奶奶否认,没有达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故这个赠与行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