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网友留言举报村主任侵占公有房产 官方公布处理结果
王三运同志简历 | 给甘肃省委书记留言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吴昊)26日,甘肃省各地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省长刘伟平的7条留言作出回应。其中有两位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网友留言,举报该村村主任丁某将村委会三间平房据为己有。
对此,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做出公开回应,称经查,兴岭村村主任丁某所侵占村委会原址土地属兴岭村集体所有,兴岭村村委会依法享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在深入调查并慎重研究的基础上,经直滩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取消丁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辞去兴岭村村委会主任职务;责成兴岭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群众意见,对丁某擅自拆除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处置。丁某已于2014年2月25日向村委会交纳现金5000元,用于村上购置文化设施;办公用房修建工程于4月8日动工,现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正在进行室内粉刷和吊顶,待工程竣工并通过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即可交村委会使用。所占用土地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我是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民;去年村主任丁xx把村委会三间平房拆了占为己有,为这是我们村的几个年轻人找过县政府,市政府,但他们迟迟不处理,我希望您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处理一下好吗,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委会主任丁某拆除村委会3间平房后将空地占为己有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古浪县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反映的村委会主任是丁占荣,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2011年5月当选为直滩乡兴岭村村委会主任。因其2013年6月擅自拆除村委会房屋和侵占集体土地,同年8月被直滩乡党委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您在人民网反映该问题之前,古浪县纪委、监察局已收到直滩乡兴岭村群众反映丁占荣有关问题的举报件,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直滩乡兴岭村于2012年2月因原址3间砖木结构办公用房破旧,不能继续使用,重新选址修建了村委会办公用房。村委会原址占地面积200平方米,3间办公用房修建于1999年,面积约35平方米。丁占荣院落与村委会中间无隔墙,丁占荣家从村委会西侧出入。2013年6月初,丁占荣在雇人用挖掘机平整自家庭院清理转运土方时,因装载机从村委会院落直接通过,驾驶人员操作不当,碰撞了村委会原办公用房外墙,造成3间办公用房外墙裂缝开洞成为危房。2013年6月9日,丁占荣在未与村“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也未向乡政府报告的情况下,将3间旧办公用房拆除。7月,丁占荣又将村委会原址和自家院落的空闲地硬化并搭建了250平方米彩钢棚,形成了侵占村委会原址土地的事实。经古浪县国土部门调查后认定,丁占荣搭建彩钢棚所占村委会原址土地属兴岭村集体所有,兴岭村村委会依法享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3年7月,古浪县纪检委收到群众反映丁占荣有关问题信函举报后,县上已组织有关部门和直滩乡党委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丁占荣擅自拆除村委会办公用房属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行为;据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丁占荣将村委会原址土地私自占用,属侵占集体资产行为。在深入调查并慎重研究的基础上,经直滩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取消丁占荣中共预备党员资格;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辞去兴岭村村委会主任职务;责成兴岭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群众意见,对丁占荣擅自拆除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处置。2014年4月25日,直滩乡党委取消丁占荣预备党员资格;2013年8月,丁占荣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2013年12月18日,直滩乡兴岭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一是由丁占荣出资5000元为村上购置文化设施;二是由丁占荣出资在兴岭村村委会新址院内新建房屋3间,作为村文化活动室;三是所侵占的原集体土地由丁占荣办理合法手续后作为其发展设施农牧业用地。丁占荣已于2014年2月25日向村委会交纳现金5000元,用于村上购置文化设施;办公用房修建工程于4月8日动工,现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正在进行室内粉刷和吊顶,待工程竣工并通过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即可交村委会使用。所占用土地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网民留言】
王书记您好,我是武威市凉州区的农民,在2012年政府号召修建设施农业,对建日光温棚或养殖暖棚的农户给妇女小额贷款扶持,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我在贷款时由于家庭困难没有贷到货款。指望政府的养殖暖棚补贴款解决我的困难,二年了还不给,问乡领导说补贴款让区上做了贷款抵资金。政府挪用国家给老百姓的补贴款不给,让贷不到款的农户怎么活,谁谁给农户作主?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2014年5月6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凉州区2012年养殖暖棚补贴何时发放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0年以来,凉州区为抢抓中央支持西部地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机遇,积极解决担保资金“筹资难”问题,全力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日光温室补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为日光温室建设农户提供担保贷款的意见》(武政发〔2009〕129号)及凉州区政府《关于将日光温室补助资金直补或作为担保资金为日光温室建设农户提供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凉政发〔2010〕31号)及相关会议精神,分次从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设施农牧业补助资金中预借2.3亿元(包括贷款和未贷款农户的补助资金)给凉州区兴农担保中心和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作为担保资金,用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全区设施农牧业建设。截止目前,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还未到期,预借的担保资金尚未归还,凉州区2012年度设施农牧业补助资金均未补助。 目前,凉州区石管局对2012年符合补助标准的设施农牧业由农户签字确认,补助资金进行了挂账处理,待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担保资金到位后,凉州区将及时发放补助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网民留言】
书记你好:在武威凉州区于家湾农场附近有一废旧熟料加工厂,成天的冒着黑烟,哪味道是人无法呼吸,尤其在顺风时,我们附近的人们在地里无法干活。因此特向贵领导反应一下,政府能不能管一管,还百姓一个清晰的生活环境。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2014年5月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凉州区下双乡于家湾村附近废旧塑料加工厂污染环境有关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废旧塑料加工厂为林印喜塑料颗粒加工厂,位于下双乡于家湾村七组,主要以废旧塑料袋为原料,经清洗、加工、拉拔、切段等工序生产塑料颗粒。该加工厂于2013年4月建成,建时既未向发改部门立项,也未办理环评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设备简陋,工艺简单,无污染治理设施,在生产中产生异味气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凉州区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已于2014年5月7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并协调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断电措施,确保彻底关停。目前,该加工厂已停产,关停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我们已责成凉州区举一反三,加强对塑料颗粒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对辖区内塑料颗粒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二是组织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执法,坚决取缔无环评手续、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废旧塑料加工企业;三是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的塑料颗粒加工企业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四是严把塑料颗粒加工类项目准入关,从源头治理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污染环境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你好。我是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民。现有事情向你汇报。去年我村原村主任丁xx强拆村委会,原村委会办公室;后经过村委会协调无效。兴岭村几名年轻人上报乡政府后无效。后来上访县市两级政府无人回复。王书记好多事情无处升冤。请你为名做主。打开一片晴天。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委会主任丁某拆除村委会3间平房后将空地占为己有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古浪县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反映的村委会主任是丁占荣,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2011年5月当选为直滩乡兴岭村村委会主任。因其2013年6月擅自拆除村委会房屋和侵占集体土地,同年8月被直滩乡党委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您在人民网反映该问题之前,古浪县纪委、监察局已收到直滩乡兴岭村群众反映丁占荣有关问题的举报件,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直滩乡兴岭村于2012年2月因原址3间砖木结构办公用房破旧,不能继续使用,重新选址修建了村委会办公用房。村委会原址占地面积200平方米,3间办公用房修建于1999年,面积约35平方米。丁占荣院落与村委会中间无隔墙,丁占荣家从村委会西侧出入。2013年6月初,丁占荣在雇人用挖掘机平整自家庭院清理转运土方时,因装载机从村委会院落直接通过,驾驶人员操作不当,碰撞了村委会原办公用房外墙,造成3间办公用房外墙裂缝开洞成为危房。2013年6月9日,丁占荣在未与村“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也未向乡政府报告的情况下,将3间旧办公用房拆除。7月,丁占荣又将村委会原址和自家院落的空闲地硬化并搭建了250平方米彩钢棚,形成了侵占村委会原址土地的事实。经古浪县国土部门调查后认定,丁占荣搭建彩钢棚所占村委会原址土地属兴岭村集体所有,兴岭村村委会依法享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3年7月,古浪县纪检委收到群众反映丁占荣有关问题信函举报后,县上已组织有关部门和直滩乡党委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丁占荣擅自拆除村委会办公用房属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行为;据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丁占荣将村委会原址土地私自占用,属侵占集体资产行为。在深入调查并慎重研究的基础上,经直滩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取消丁占荣中共预备党员资格;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辞去兴岭村村委会主任职务;责成兴岭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群众意见,对丁占荣擅自拆除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处置。2014年4月25日,直滩乡党委取消丁占荣预备党员资格;2013年8月,丁占荣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2013年12月18日,直滩乡兴岭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一是由丁占荣出资5000元为村上购置文化设施;二是由丁占荣出资在兴岭村村委会新址院内新建房屋3间,作为村文化活动室;三是所侵占的原集体土地由丁占荣办理合法手续后作为其发展设施农牧业用地。丁占荣已于2014年2月25日向村委会交纳现金5000元,用于村上购置文化设施;办公用房修建工程于4月8日动工,现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正在进行室内粉刷和吊顶,待工程竣工并通过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即可交村委会使用。所占用土地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网民留言】
我是平凉静宁县治平乡大庄村农民,自从国家开始发放低保以来,我乡一半低保被有小车、有领财政工资的人家领取,乡村干部也都领,王书记;低保是这样领的吗?望查,望究。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反映后,我们组织大庄村群众和党员代表,对全村低保重新进行了评议审核,及时对6户对象进行了调整。目前,大庄村低保户全部符合市、县政策要求,不存在违反政策规定问题。 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委王书记: 看到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奔波,向您们道一声辛苦了! 我是平凉市静宁县,经过隆德县城,看到在库区下游周围建了好多厂房,听说是隆德建设工业集中区,其中就有地毯加工生产线。本来当地发展经济没有错,可是这个园区建成后,工业废水和污水直接排入东峡水库,将来我们静宁县城群众吃啥?本来我们的水资源短缺,水质又不达标,兰州的苯超标水就引起了恐慌,我想,将来最宝贵的还是我们县城居民饮用的东峡库区水资源,保住现在的安全饮水比争取引洮工程可靠,经济和划算。水资源也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战略资源,比任何来钱的经济实体都实在。我们将会一直关注,希望您能积极和宁夏衔接,彻底解决城乡居民用水困难和不安全的问题。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调处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上游隆德排污的问题,我们已聘请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市水文水利专家做了调查,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建设东峡水库拦污工程。在渝河甘宁交界下游约400m处至司桥乡南北坡连接路段(东峡水库上游),改建及修缮土坝630m,迎水面和背水面用砼护坡,并铺设48根DN250过水管,2根DN500泄空管,使生态滚水堰上游形成一定的水面区域,在区域内按规划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形成生态湿地,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二是建设东峡水库污水处理工程。在库区北边,司桥乡北坡居民无集中排污管道,312国道、高速公路路面集水和村庄大量生活、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水库中,严重污染水源地水质,该工程对6处排污口通过简易工程进行治理,新建沉淀滤池6座,并于池中填筑三级(一级:直径46-64mm的砾石,二级:直径32-46mm的砾石,三级:直径16-32mm的砾石)配滤料,以达到拦污过滤效果。目前已建成土坝和4座沉淀池,管道铺设及其它工程正在建设之中。 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我是靖远县糜滩乡独石村村民,在我村河对岸,有人强行霸占河道,原来十分宽畅,现侵占为不足200米,已形成瓶颈为我县壶口,严重影响黄河水正常流淌。若遇黄河汛期,我村将不保,希望三运书记重视。还我村三千老百姓一个公道。 叩谢。
答复意见:
人民网网友: 您好!您给省委王书记留言反映靖远县糜滩乡独石村对岸黄河河道被人侵占、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网友反映糜滩乡独石村黄河对岸有人侵占河道一事属实,其具体位置为黄河靖远乌兰段公铁桥上游500米处。当事人动用机械,在黄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围垦滩涂,造成了该段河道行洪宽度变窄,若遇汛期对独石村构成安全隐患。当事人是利用五一节放假期间所为。5月4日,靖远县水务局水政监察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此事,随即进行了调查,并向当事人丁某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口头告知其限期恢复河道原状。 丁某在黄河乌兰段围垦河道行为,靖远县水务局将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若口头告知期限内不能恢复原状,将下发《清障决定书》予以书面正式告知,督促恢复。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