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送掉了爷爷留下的房屋孙子上法庭要回房屋使用权

27.11.2014  04:51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一套祖辈留下的房产,传到孙子小明(化名)处时,小明突然发现,房子被父亲赠予他人,抱着“一定要回”的决心,身为房屋唯一继承人的小明走进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己继承该房屋的使用权。11月26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1日,李爷爷从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白银路房管所承租了一套公有房屋。2010年2月19日,爷爷因病去世。2006年8月16日,父亲李某写下一份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其父晚年的看护照顾都是耿某来做的,父亲和其本人都同意,将来房子的归属权均由耿某继承并过户,”承诺书上有李某的签章和捺印。

    2013年11月2日,父亲李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也就在这时,李家独孙小明才发现这套公租房已被赠送。小明看了承诺书的内容,但他认为,爷爷生前并没有要将这套公租屋过户到父亲名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表示要将该房屋赠与给非亲属关系的耿某,更没有授权父亲将房屋赠与耿某。综上理由,小明认为父亲无权处分爷爷留下的房屋,并且该承诺书也不具备遗嘱的合法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爷爷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其过世后应由李某继承上述房屋的使用权。而对于李某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写于2006年8月16日,当时李爷爷健在,李某尚未取得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耿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李爷爷认可该承诺书内容的相关证据,李某处分李爷爷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认为,因李某生前未留有合法遗嘱,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小明作为被继承人李某唯一子女,可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故对于小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