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来身份证坚称是自己 不料证件主人是逃犯

27.05.2015  11:47

男子用捡到的“撞脸”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欲上火车,却被民警带走铐住,原来证件主人竟是在逃嫌犯。

25日中午12时许,武铁民警陈安建在恩施火车站检票拦下一名年轻男子。

请出示身份证。”该男掏出身份证递上。“陈某某?出生年月日?”男子准确背出证件上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后四位数?”“号码太长记不住。”陈安建盯着该男的脸和身份证上的照片辨认良久,后带着他回到派出所。

陈安建在派出所内详细查询陈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后,又回到男子身旁:“这个身份证上的人,真的是你本人?”“你眼睛有问题啊,是不是我本人你看不出来?这一看就是我嘛!还当警察!”陈安建掏出手铐,一把铐住此男。

为什么铐我?!”“陈某某,你因为涉嫌强奸已经被警方列为网上追逃。”该男一下傻眼,赶紧大叫:“我不是陈某某!

被铐住的男子惊慌中赶紧吐露原委:他自称姓余,30岁,恩施人,月初自己的身份证不见了,正发愁时他捡到一张28岁河北男陈某某的身份证。令他意外的是,陈某某身份证照片与自己十分相似,他将捡到的证件给朋友看,朋友甚至以为是他用自己的照片办的假证。前日他需去荆州,因自己的身份证仍未补办,便带着侥幸心理用陈某某身份证买了一张恩施至荆州的火车票,试图蒙混上车。

说完来龙去脉的余某苦苦哀求:“警官,我叫余某,真的不是陈某某啊,我不是强奸犯啊!”民警反复盘查,经确认他的真实身份是恩施籍余某,排除了在逃嫌疑人身份。但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余某昨日仍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事实+ 冒用身份证属违法行为

冒用他人身份证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违法的责任。有两部行政法律,即《居民身份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可作为处罚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腾讯新闻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