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男子吸毒后无证开车 致一死一伤

15.04.2015  10:54

  原标题:吸毒后无证开车 致一死一伤

   中国甘肃网4月1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鲁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无证上路引发一死一伤;柴某饮酒后驾驶车,结果却因操作不慎撞上路边大树致自己受伤。昨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对外公布这两起危险驾驶的一审判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鲁某36岁,无业。经审理查明,鲁某在吸食毒品海洛因后,于2014年5月3日21时40分,无证(驾驶证已注销)驾驶甘AJ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张家台村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张某、李某撞倒,致张某当场死亡、李某轻伤一级。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李某无责任。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鲁某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积极实施救治,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其中一个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5月25日23时15分许,柴某饮酒后驾驶甘N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由南向北行至80路公交车终点站时,因操作不慎车辆失控驶入东侧人行道,撞上路边大树,致本人受伤。经抽取血样鉴定,柴某血液中酒精量为298.18mg/100ml,属醉酒驾车。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柴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检验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8.18mg/100ml,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