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掉入电梯天井摔伤还惹官司 二审被判定证据不足
原标题:物业状告其脚踹电梯门致事故并索赔维修费,二审判定证据不足驳回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小区业主掉入电梯天井摔伤,小区物业公司却先发声称:电梯发生故障是因业主踹踏电梯门所致,其本人摔伤后电梯也损坏了,不能正常运行。该物业公司遂将业主告上法庭,索要电梯维修费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10月20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业主损坏电梯门事实,证据不足。
案情:电梯酿祸伤人 物业称乘客脚踹层门所致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晚8时30分许,陈某、刘某从榆中县某小区陈某家中出来后,在5楼欲乘坐电梯下楼,陈某在等待电梯下楼的过程中,在电梯轿厢还未到达第5层时,用脚踹电梯层门,导致电梯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的作用下跌入电梯井内酿成事故。
从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兴隆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可见,当晚8时36分刘某在6单元地下室负二层也用脚使劲踹2号电梯层门,8时41分38秒兴隆物业公司保安到达现场后对跌入电梯井内的陈某施救,并向110、120打电话报警求救,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9月17日9时30分至10时,榆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验表明,涉案电梯层门右扇门正面有足迹形成的变形踏痕,左扇门也有足迹踏痕。
一审:乘客行为不当 “恢复电梯原状”诉求被支持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酒后欲乘坐电梯下楼时,在电梯轿厢还未到2号电梯第5层时,用脚踹第5层层门,致使该层层门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的作用下跌入电梯井内酿成事故。陈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对正常运行的2号电梯的损坏,导致2号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刘某发现陈某跌入电梯井内,应当迅速通知值班保安,采用合理的方式救人,但是其采用破坏的方式踹地下室电梯层门,致层门损坏。法院认为,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兴隆物业公司要求其二人恢复电梯原状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兴隆物业公司提出修复电梯费用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小区电梯恢复原状至正常运行状态,驳回兴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求。
二审:原审认定依据不足撤销判决驳回物业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等待下楼时,因电梯本身的故障原因,导致其掉入井口并坠落至电梯底层摔成重伤,原审认定其用脚踹开电梯5层层门并没有证据支持。刘某上诉称,其蹬踏事故电梯层门的救援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陈某用脚踹2号电梯第5层层门这一事实,而3名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后才陆续到达现场,并未见证事故发生过程,故原审就上述事实所做认定依据不足,在本案二审期间,兴隆物业公司已经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修复,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其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据此兰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榆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兴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李辉)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