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召开

13.11.2015  18:27

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发展,于2012年、2014年,分别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特别是今年,面对持续加大的下行压力,国家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加大力度推进。为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多次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牢牢把握国际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加快完善有关基础设施和技术标准,有效释放新能源汽车需求,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有关工作措施。近日,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在江苏常州召开全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对《指导意见》和《发展指南》进行了宣贯解读,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主要精神有:

一、发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意义

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破除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推进能源消费革命,而且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深圳、杭州、合肥、北京、上海等地已形成较大规模城市充电服务网络,京沪、京港澳、清银等高速公路沿线已基本建成省际充电服务网络,江苏常州等地方还出现了“众筹建桩”等商业模式。从发展较快地区的经验看,除了具备较大的市场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完善了配套政策,在规划、用地、政府补贴等方面给予了支持;三是与互联网融合,北京市开发了“电动汽车智能服务平台”手机软件,为用户提供位置查询、使用状态查询、导航等功能;四是在商业运营模式上有所创新,常州市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众筹建桩”模式,按照市场配置资源,通过场地众筹、平台众筹、投资众筹、资源众筹等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建设分布式充电桩,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总体上看,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相对滞后,存在认识不统一、标准规范不健全、政策配套不到位以及协同推进力度不够大等问题。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原则,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支撑保障、明确各方职责,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加大建设力度方面

提出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机械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三)完善服务体系方面

要求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四)强化支撑保障方面

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完善财政价格政策,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大用地支持和协调力度,明确安全管理要求,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五)明确各方职责方面

明确了各地区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要求各地在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咸辉常务副省长10月15日批示要求我委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意见。

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根据需求预测,国家提出了总量目标,在此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加快发展地区、示范推广地区和积极促进地区,分区域制定了建设目标。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治重点区域属于加快发展地区;包括我省和陕西等在内的14个省区属于示范推广地区;新疆、青海、西藏、宁夏、广西五省区属于积极促进地区。

对于列入示范推广地区的省市,要求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我省兰州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5公里。

同时,国家还针对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和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不同场所提出了具体建设目标。其中,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2020年之前形成“四纵四横”的城际快充网络。(“四横”包括连霍高速)

五、相关问题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由于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居住地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方面,推进难度较大。

(一)规划用地方面。

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要求。加强行政指导、简化审批,对结合已有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明确无需办理规划、用地与工程许可等审批手续,为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二)充电服务方面。

在重点解决设施兼容性问题的基础上,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

(三)引入社会资本方面。

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财政奖励办法,完善充电设施分类服务价格。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