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救助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7.06.2015  04:06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6月1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我省修订草拟了《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对申请人声明状况要逐一核实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委托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农牧、林业、国土、住建、监察、税务、工商、统计、计生卫生、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指导、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实证调查”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及户籍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主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及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但国家和本省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除外。家庭人口及户籍状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等。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和无形财产。家庭消费支出指城乡居民个人和家庭用于吃、穿、住、用等生活消费以及集体用于个人消费的全部支出。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2日。联系电话:0931-81754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省核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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