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7〕67号
兰州市、平凉市工信委: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26号)要求,我省兰州、平凉两市将进入验收准备阶段,为全面完成试点验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一)试点运营工作结束后,兰州、平凉两市工信委要抓紧组织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对试点采集技术数据进行全面汇总整理和分析。参与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制造与运营、燃料供应与加注、数据采集等单位应分别完成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详情见附件1)。
(二)兰州市工信委和平凉市工信委负责组织编制完成辖区内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
(三)按照《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和两市实际完成试点运营情况,兰州市在2017年10月底前、平凉市在2018年7月底前分别向省工信委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二、省工信委组织预验收
根据市、州工信委提交的验收申请,省工信委将组织专家对甲醇汽车性能指标、车辆运行、加注站建设、数据采集、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对试点期内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预验收意见。预验收结束后省工信委将及时向工信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三、工信部组织正式验收
根据省工信委提交的验收申请,工信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我省甲醇汽车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并召开试点工作验收会,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完成试点验收。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全部总结报告和配套支撑性说明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版),由甲醇汽车试点办公室统一保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兰州市、平凉市工信委全面负责本市试点验收工作组织与协调。请你们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验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按时间节点及时提交验收申请,以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甲醇汽车试点各单位要结合已完成试点验收城市工作经验,提前做好甲醇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指标分析工作。
附件:
1.甲醇汽车试点单位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
2.甲醇汽车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点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1
甲醇汽车试点单位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
一、任务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相关文件和省、市文件,列表描述)。
二、依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实施方案,省市批准的有关文件或管理办法等)。
三、工作进程描述(整车制造企业应有车辆公告申请的描述和介绍)。
四、投入情况(编制的操作规范、组织机构情况、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五、 产出情况(标准、检验测试结果、科技成果等)。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试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的相关改进措施)。
七、建议(指所属试点工作领域)。
附件 2
甲醇汽车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点
一、工作概述
按本地区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内容和试点运营进程予以描述。主要包括报告编制单位 基本情况,试点运营实际承担的任务和运营工作;试点运营基本要素,选择的试点车辆及生产制造单位,投入的车辆数 量和运营管理单位及人员等,加注站点的数量和运营单位,管理运营机制等基本要素。
二、主要工作
甲醇汽车试点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过程描述、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取得的成果等。重点对《甲醇汽车 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汇总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条目及数据进行试点工作前后分析、对比、总结。应将对应的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作为支撑文件附后。
三、任务完成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阐述的目标任务、运行指标、工作进度安 排等的实际完成情况。
对按照实施方案超出部分应说明理由和阐述效果。对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调整的部分,应说明理由并阐述效果。
对未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应说明理由以及试点 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同时说明对试点运营总体效果的影响。
四、取得的成效
试点工作对推动甲醇汽车及甲醇燃料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培育、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意义。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形成的专利、著作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等。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报告编制单位所承担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试点 工作体系中上下游产业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甲醇汽车应用 推广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甲醇汽车制造、甲醇燃 料制备和输配送及加注、甲醇汽车推广应用三个方面的政策 建议。
支撑附件:
——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有关文件。
——本地区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备案批复类有关文件。
——本地区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工信厅节〔2013〕19 号)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的机构在试点期间对试点 地区燃料生产企业、甲醇燃料加注站、甲醇汽车驾驶室、发 3 动机及整车实验室、维修车间定期进行监测的检测报告。
——甲醇燃料检验报告(批次检验单等)。
——甲醇汽车、甲醇燃料用户使用意见。
——甲醇汽车技术数据报告。
——由试点工作形成的专利、著作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清单和相应的证明。
——认为有必要说明和证明的其他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