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消毒灵生毒豆芽加工者还想求轻判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不良加工者用“强力消毒灵”加工豆芽菜,该药品的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生产出的成品有1000余斤、半成品5000余斤,加工者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可随后,加工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生产时间很短;用的药品主要是进行消毒杀菌,不知豆芽中含有那种药品成分;自己身体患病,请求从轻判处”。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初,城关分局经侦大队税侦中队民警在雁滩张苏滩周边市场针对有毒有害食品开展专项线索摸排,发现有一湖北籍女子涉嫌销售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的豆芽菜,并且每天销售的豆芽菜多达上千斤。获此线索后,民警进行秘密查控,经过近10天的努力,查明并掌握了生产豆芽菜的隐蔽窝点、生产人员及其活动规律。2013年3月21日6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联合工商部门在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附近一平房内查获熊天贵、王某某生产、加工的成品黄、绿、扁豆芽1000余斤,半成品黄、绿、扁豆芽5000余斤,价值10500元;并查获非法添加的保险粉、强力消毒灵(兽用外用药)、AB粉、特效无根豆芽素(水剂)及消毒王。经鉴定,查获的保险粉为连二亚硫酸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为6—苄基腺嘌呤,连二亚硫酸钠不允许在豆芽菜中使用,6一苄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查获的兽用外用药强力消毒灵,该药品的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熊天贵、王某某在加工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熊天贵主要负责在加工的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进行销售,是主犯,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据此判决熊天贵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熊天贵不服,他递交上诉状称:“自己生产时间很短;用的药品主要是进行消毒杀菌,自己不是卖这些药品的,不知豆芽中含有那种药品成分,只是为了保证后期豆芽正常生长,属于非法添加;自己身体患病。请求从轻判处。”
兰州中院审理后,针对上诉人熊天贵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查获的保险粉为连二亚硫酸钠,特效黄豆芽无根素(水剂)为6一苄基腺嘌呤;连二亚硫酸钠不允许在豆芽菜中使用,6一苄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查获的兽用外用药强力消毒灵,从该药品的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说明该药绝不能用于食品生产,上诉人应当知道其添加的属于不能在豆芽菜生产中添加的物质,故熊天贵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