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扶贫资金还需多管齐下
10月17日上午9时,全国社会扶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与此同时我省首个“扶贫日”活动也正式启动。我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4年起,我国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其意义在于号召和动员全社会关注贫困问题,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工作,合力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战,让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相关报道见10月18日《兰州日报》一版)
有学者认为,贫困的真正含义是贫困人口创造收入能力和机会的贫困,贫困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外部环境的扶贫工作具有借鉴意义:要有效实现贫困人口的反贫困,不仅需要加大扶贫的资源投入,还必须坚持扶贫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水平,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为贫困人口提供并完善基本生活保障。
其次,要注意外部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一方面,要通过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转移支付、部门建设项目、社会各界捐助、引进利用外资等途径,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探索小额贷款、贫困村互助资金等多种扶贫模式;另一方面,要时刻强调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地位,不断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与送金钱送物质相比,在知识、技能等方面给予帮助,更有利于增强贫困人口的脱贫能力,要把送项目、送资金,与送知识、送培训结合起来,武装贫困地区人口的脑袋,实现扶贫开发与农民素质提升的良性互动,帮助他们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
同时,还应改变部分官员“一旦进入贫困县名单,就能获得巨额的财政支持”的错误观点,要对现行的扶贫机制进行大的调整,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大力解决钱和政策怎么用、用在谁身上、用得怎么样等问题。是否用在对的人身上、用在正确的方向,直接关系到扶贫工作的整体推进效果。首先,不妨划小扶贫范围,由扶贫县变为“扶贫村”,这样不仅能提高国家资金的精确度,而且,能够减少被扶地方政府产生懒惰思想。其次,建立一套合理的“贫困县”退出机制,使扶贫资金的使用更具针对性。第三,要根据贫困对象的财力状况的变化,重新界定扶贫资金的比例。此外,也是最有效的,就是为扶贫机制建立法律保障,让那些通过恶意手段骗取扶贫资金的行为和责任人,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