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销售织纹螺

28.10.2014  03:33

    兰州晚报讯(记者杜志超)10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市食药监局要求,我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自行催吐,并到医院就诊。

    根据国家局所发布的警示消息,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蛳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的外形特征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

    “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易导致食物中毒,原卫生部2012年公告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近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仍有织纹螺在市场销售,且抽样检出含有高含量河鲀毒素。河鲀毒素中毒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中毒潜伏期一般在10分钟至3小时。该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市食药监局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市民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