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试行)

30.05.2014  23: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甘肃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
(以下简称工业集中区)管理,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工业化进程,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取向,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承载能力、产业定位与布局等因素,结合城市化建设,经过科学论证,有序进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甘肃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园区设立的管理、服务、经营机构,正县级建制,下设一办四部(办公室、发展计划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引资局、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局)。
第四条  管委会受徽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负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协调和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订地方配套政策,制定工业集中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监督。并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以及代办入驻企业有关手续等工作。工业集中区的一切对外事务由管委会全权负责,实行一个窗口,一个印章办公制度。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能:一是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工业集中区的贯彻落实;二是制定工业集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是审批投资项目和进区企业;四是制定和执行地方性优惠政策;五是监督、管理、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业集中区内的各项公用事业,协调指导各部门设在工业集中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六是协调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改善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七是决定园区内设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负责工业集中区人事调动、任免、奖惩等工作;八是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依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业集中区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管委会下属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对外交流、协作、宣传和区内各单位之间的协调、管委会内务及后勤工作,负责工业集中区内干部、工人的聘用、任免、调动、招收、交流工作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管委会聘请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工业集中区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其成员实行兼聘任制。
      (二)发展计划局  负责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和咨询;负责国家、省、市对工业集中区扶持政策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三)规划建设局 负责制定工业集中区建设规划;负责审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及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四)招商引资局 负责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工作,拟定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和措施,搞好招商引资策划,组织和宣传工作;负责工业集中区招商项目洽谈和重要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入驻项目的调研与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做好项目的初审,可行性评审等工作。
      (五)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局 加挂投资开发公司的牌子,公司名称暂定为徽县天河实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经营管理上与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责是履行园区土地开发、经营与管理,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搭建投融资合作平台。
第八条  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优质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树立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诚意和服务理念,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代办相关手续,以最快的效率和最好的服务态度使投资者满意。并对工作人员严格监督,发现由于办事不力而使客商不满意或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九条  工业集中区企业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用地按主导产业优先、大规模企业优先、高精尖企业优先和无污染企业优先的原则,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二)工业集中区企业投资额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规定,具体项目的投资额、配额用地要求在《工业集中区项目建设合同书》中予以明确。企业非生产性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一般控制在7%以内,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造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工业企业内部除生产工艺、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三)入驻企业必须按照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得圈而不建或多圈少建。
    (四)入驻企业的厂区规划、消防、环保设计须符合管委会的要求,以达到工业集中区整体布局合理,使入园企业协同发展。
    (五)建立以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额度达不到《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或无力再投资的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或者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由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按入驻时签订的价格扣除违约金后退付,享受的优惠政策土地价款部分,依法收回。其地面已形成的附着物,由企业自行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自行承担。
      2、企业依法获得工业集中区土地使用权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3、企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4、入驻企业投产后,因经营不善,需转让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受让方(包括以依法破产,从法院拍卖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受让方转让后需重新与管委会签订入驻合同。
      5、以租赁方式占用土地的,土地租赁费至少一次性交纳五年,租赁费5元/㎡以上,租赁用地要求与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相同。租地后,企业应尽快开工建设,如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租赁土地,所交纳的租赁费不退。企业租赁土地后,因生产经营不善,需及时向管委会申请交还租赁土地,未到期的租赁费不退。企业交还土地时其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由企业自行拆除搬迁,恢复土地原貌,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租赁期5年,到期可续签租赁合同。凡在5年内购地的,地价仍按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工业集中区企业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入驻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两年。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签订延期协议,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二)管理委员会对入驻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验收,又未提出申请并签订延期协议的,或者在延期届满仍未能竣工验收的,不再享受园区优惠政策中的土地供应优惠政策,由管委会根据本办法,收回优惠部分价款。经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经研究,可以继续享受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整改期限内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投资的不动产按第七条第五款第四项处置后,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入驻建设项目必须按安全生产和环保的要求,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四)入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区规划。
    (五)管理委员会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交款,开工建设,并定期进行审核检查,项目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第九条  工业集中区引进项目的重点是: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以重点发展白酒酿造、生物制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其他高科技等产业。鼓励在园区创建商贸、金融、信息、科研、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十条  入驻建设项目原则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工业集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保证制度。凡经批准入驻建设的项目,必须和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投资审核制。投资方按项目建设合同规定,完成投资竣工投产的,可由管委会予以审核认定,认定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发给土地证、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