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违法出借资质行为的通报

18.07.2014  20:36

甘建函〔2014〕16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三家企业违法出借资质行为的通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

甘肃省审计厅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违规出借资质,并转来了审计移送处理书。经调查核实,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兰州双宇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希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清楚,配合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没收30万元的违法所得,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移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建筑业企业要引以为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抄送:建设部、甘肃省审计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