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03.02.2016  11:19

  中国兰州网2月3日消息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6年2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判定发生疫情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甘肃省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提出,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市区、市州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或报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或报省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予以确认,或报市州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

   非法猎捕旱獭最高罚三万元

  鼠疫疫情控制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无继发病例,疫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可提交终止应急反应,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非法猎捕、贩运、加工、贮存、销售旱獭和其他自然疫源地染疫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及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学隔离等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鼠疫疫情扩大或者传播、流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散布鼠疫疫情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恐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鼠疫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鼠疫疫情扩大或者传播、流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