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09.11.2014  13:52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领域和环节;

  (二)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

  (三)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

  (五)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和担保等活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七)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八)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九)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管理。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