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纠正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01.12.2015  20:33
甘肃省交通厅:

根据投诉举报,我委对你厅所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及部分市运管局(处)在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控平台、安装车载终端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4月,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文件精神,发文规定:“在全省部署应用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接入全省范围的重型载货车辆终端数据,形成省级物流大数据中心,实现省运管局对重型货车的政府监管职能”,要求建设省级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中心和市(州)级分中心,项目实施资金全部由中寰公司承担,“安装全省7万台重型载货汽车北斗兼容终端及北斗物流显控终端,统一接入‘国家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甘肃省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省运管局与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备忘录”中,议定了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限价并予以实施。省运管局的上述行为,致使省内部分市运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指定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车载终端由甘肃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虽然省运管局于2015年5月28日下发了《关于第一批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名单的通知》(甘运科〔2015〕8号),备案了14家卫星定位系统运营服务商,但未纠正上述做法。

我们认为,你厅所属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市场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剥夺了道路运输企业在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合理地推高了车载终端的销售价格,增加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经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审核同意,现建议你机关责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改正相关行为。案件主要事实和具体整改建议附后。

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附件: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3年11月7日,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发文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关于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备案立项的请示》,在得到相关批复后,2014年6月11日,甘肃省运管局与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了《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备忘录》,委托中寰公司“投资建设省级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中心及市(州)分中心,负责7万台物流车辆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的安装”,合作期限暂定3年,并约定“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价格不超过2600元/套(包括设备、软件、安装等全部费用)”的限价水平。

2014年4月4日,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各市(州)运管局(处)下发了《关于做好“基于北斗的公共物流云位置综合服务平台研发应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甘运发〔2014〕25号),规定“在全省部署应用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接入全省范围的重型载货车辆终端数据,形成省级物流大数据中心,实现省运管局对重型货车的政府监管职能”,要求“建设1个省级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中心,建设市(州)级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分中心。安装全省7万台重型载货汽车北斗兼容终端及北斗物流显控终端,统一接入‘国家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甘肃省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文件还规定:为确保北斗系统的安装部署,做好市(州)联控平台的建设,各市(州)平台要在2014年5月底前建设完成,企业监控平台11月底前建设完成,车载北斗终端从6月1日起至11月底前安装完成。各市(州)运管局要设置好北斗定位服务大厅和办公室,做好大厅建设方案和功能设计,做好对中寰公司的接洽工作。文件规定“项目实施的资金全部由中寰公司承担,……项目建成后由中寰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2015年1月9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运发〔2015〕3号),要求各市(州)运管部门要根据甘运发〔2014〕25号文件,“尽快联系中国航天科技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确定项目建设场地,加快全省货运公共服务平台、市州分平台建设进度,确保2015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于2015年3月底前接入全省货运公共服务平台”。

依照甘运发〔2014〕25号和甘运发〔2015〕3号文件规定,白银、武威、平凉等市运管部门与甘肃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了《货运和半挂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及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备忘录》,约定由甘肃中寰公司投资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分中心,负责市辖区内总质量12吨及以上物流车辆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的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价格不超过2600元/套。并发文规定:全市所有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车载终端由甘肃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安装。

据调查,白银市需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14000辆,截至调查时已由甘肃中寰公司安装完成10320辆;武威市截止调查时已由甘肃中寰公司安装完成车载终端车辆4441辆;平凉市需安装的车辆8535辆,截止调查时已安装完成车载终端车辆1333辆。目前按此模式运行的还有我省酒泉、金昌、定西等市。由于在备忘录中约定了车载终端的限价水平,致使销售商将此价格作为“甘肃省运管局制定的指导价格”在全省统一执行。

2015年5月28日,省运管局下发了《关于第一批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名单的通知》(甘运科〔2015〕8号),备案公告了14家卫星定位系统运营服务商,但未废止甘运发〔2014〕25号中的违法规定,也未纠正一些市指定安装车载终端厂家和产品的违法行为,有些市(州)甚至未转发甘运科〔2015〕8号文件。

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情况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等单位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省运管局要求“在全省部署应用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接入全省范围的重型载货车辆终端数据”和“项目实施的资金全部由中寰公司承担,……项目建成后由中寰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要求相关车辆接入中寰公司建设的监控平台和指定由中寰公司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做法,排除和限制了我省部分区域市场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终端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在备忘录中约定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价格不超过2600元/套价格水平的做法,导致甘肃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将此价格作为“甘肃省运管局制定的指导价格”向车主广而告之并以此价格销售,排除和限制了我省部分区域市场卫星定位终端价格的竞争,导致此销售价格成为我省部分市州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唯一垄断高价。主要理由如下: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车主在监控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购买时拥有自主选择权

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规定:“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

2014年6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明确规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对于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选择自建平台,也可以使用其他经营者建立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对于车载终端,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型号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省运管局及部分市运管局(处)的相关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导致相关费用水平过高 

省运管局推行的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的“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由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和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两部分组成,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规章规定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要求相比,增加了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功能,但就此要求全省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统一接入“甘肃省北斗物流云综合服务平台”,不符合交通部等三部局5号令的规定,统一安装中寰公司北斗兼容终端及北斗物流显控终端,也剥夺了企业自主选择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权利,完全排除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之间的市场竞争。缺乏市场竞争使得备忘录中约定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价格2600元/套成为车载终端销售的唯一垄断性价格,较我省兰州市多家公司销售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最低价格高出近一倍。

三、有关整改建议

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有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如下整改:

1、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交运发〔2014〕117号文件要求,全面放开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监控平台建设,并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接入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规范性审查的监控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

2、放开终端设备进入我省市场的限制,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购买安装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规范性审查的终端设备。对于安装质量合格的终端设备,允许其接入相关监控平台。

3、促进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取消约定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物流显控终端限定价格。

4、督促各市(州)运管部门按上述意见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