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加强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

16.12.2014  18:03

为进一步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近期省卫生计生委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对全省药品配送、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及要求,重点对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和药品配送模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调整。

意见》要求,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全面配备并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包含省调整药物),并逐步达到一定的配备使用比例。至2015年底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0%,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不低于50%。同时,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参与药品的集中采购和配送服务。

意见》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其职责。中标药品的配送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或直接配送,直接配送需覆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为做好基层医疗机构及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省卫生计生委在总结原有药品配送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新模式。具体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与,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县级公立医院结合、基药与非基药相结合的原则,每县遴选4-5家具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参与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鼓励药品配送企业通过优质服务和竞争取得一体化配送资格。

意见》针对短缺药品的存在建立了信息报告及供应保障机制。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查处交易各方在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网上交易过程中各种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