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每项决定守住法律底线 甘肃省试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5.02.2017  21:33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在甘肃省、天津市、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试点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试点方案》要求,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开展试点工作要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试点方案》还要求试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落实审核主体。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确定审核范围。 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内容。 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细化审核程序。 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证合法行政。各试点单位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要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