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出台

13.11.2017  15:31

  近日,省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出台了《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灾害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救助工作,设立减灾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列支灾害救助资金、物资采购资金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负责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灾害救助。

  《办法》规定了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完善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防灾减灾标准体系、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为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市县和多灾乡镇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要。

  《办法》规定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运资金物资、抚慰受灾人员、遇难人员善后、分析评估灾情及灾区需求、组织捐赠等措施。同时可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灾害结束后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办法》规定了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做好倒损房屋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另外对冬春救助、农房灾害保险、后续社会救助衔接以及救灾款物调拨、分配、管理、监督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徐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