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省文旅厅获悉,《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甘肃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一项创制性立法,对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助推文旅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党委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文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方面,《条例》从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完善红色资源名录列入程序、设立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等三个方面对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和方式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为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体现甘肃地域特色方面,《条例》规定,要推动长征精神、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研究阐释,把甘肃省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创造、所凝聚、所弘扬的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具体化。
在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条例》规定,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为了保障捐赠者、出借者的正当权益,《条例》还对征集者、受赠者等作出了约束性条款,规定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出借人的意愿,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相关物品。通过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把公民的意思自治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统筹起来,拓展了社会参与集约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新路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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