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紧急拨付疫情防控经费1.05亿元

27.01.20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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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甘肃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提出,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

  原标题:【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紧急拨付疫情防控经费1.05亿元

   中国甘肃网1月27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杜雪琴)1月23日,甘肃省财政厅紧急拨付1000万元资金,用于防疫物资储备。截至1月26日中午12时,甘肃省各级财政已累计紧急拨付资金10589.37万元。

  1月25日,甘肃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提出,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通知》明确,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登记并审核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