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评价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通知

18.11.2016  05:03

甘科计规〔2016〕8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评价评审专家在我省科技创新中的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省科技管理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评价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在科技评价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11月8日


甘肃省科技评价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评价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我省科技创新中的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结合我省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的研究和拟订,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经费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科技人才评价评审,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评审等科技活动,为科技管理工作提供评价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三条 专家应当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涉及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价评审。

第四条 专家在提出评价评审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专家对此项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专家参与评价评审活动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专家要对所提出的评价评审意见署名认可,并对自己提出的评价评审结论负责。

第八条 专家不得利用评价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专家不得直接或间接与评审对象进行与评审有关的联络,不得接受或索要利害关系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金、礼品等好处。

第十条 专家对参与的评价评审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对参与评价评审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第十一条 专家对所参与的评价评审结果在公布前,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要自觉回避与评审对象、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评价评审结论的活动。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建立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及信用档案。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对在评价评审过程中违反纪律导致自身信用等级低的专家,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价评审,2年内不得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年内不推荐其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