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05.05.2015  19:01

各有关院所、企业、市州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5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人:邓哲鹏,电话:0931-8811093


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全社会进行科技创新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创新券主要用于甘肃省内企业和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以及补助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券由甘肃省科技厅发放。收到创新券的单位和创业团队持创新券到指定创新券服务机构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组织管理部门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面向全省企业、创业团队开展各类科技服务,负责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收集、汇总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选择主要从专业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中遴选,实行动态管理,经省科技厅决定后公告。创新券服务机构须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接受省科技厅的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搭建创新券网络服务平台,遴选科技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创新券发放过程,审核业务的真实性,接收并兑现创新券,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编制与上报创新券年度预算,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创新券组织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从具有聚集和统筹科技资源基础和能力、具备创新券接收兑换主体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经省科技厅决定后公告。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须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创新券的形式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经创新券网络服务平台认证后生成创新券识别码,每个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可多次申领和使用。每张创新券限额1000元,需按规定使用,每次至少使用1张,最多可使用100张。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自申请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四章 支持对象、流通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创新券用于对甘肃省内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以及对科技服务机构完成的服务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创新券仅限于在兰州科技大市场服务平台(含分市场平台)、甘肃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聚网)内流通使用。

第十二条 在每一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企业和创业团队分别按照单笔科技服务金额的80%和100%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根据每一年度开展服务收取创新券总额的5%进行补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在创新券网络服务平台填报资料申请使用创新券,创新券服务机构审核登记并经网络平台认证后发放创新券识别码。

第十五条 企业网上填报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网上填报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团队主要负责人员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的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预约科技服务项目时提交创新券识别码,由创新券服务机构确认即可完成创新券的使用。

第十七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创新券收取情况和收集业务证明材料提交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真实性审核,经省科技厅复核公示后,由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兑现。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后补贴资金补助。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对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业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