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31.12.2021  09:36

  12月30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

   中国甘肃网12月30日讯 (本网记者  李红军)今天下午,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构筑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甘肃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陶正茂说。

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陶正茂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8条。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高协介绍,《条例》集成实践经验、注重汇聚众智,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规定全面、内容详实。《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高协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明确了5项措施(第三十二条)。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分别明确了对一般失信主体的6项措施(第三十三条)、对五类严重失信主体的7项措施(第三十五条)。《条例》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

新闻发布会现场

  同时,《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