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规〔2016〕14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的要求,为做好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26日
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科技经费的省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按照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的申请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确定申请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部署,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知识产权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甘肃省注册(招投标及需要委托省外单位承担的项目,遵照其它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专利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和其他支撑条件;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指南和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和推荐,省直单位由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中央驻甘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
第十二条 根据省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及产业与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省科技厅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知识产权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的推荐单位。每年年底省知识产权局将签订的任务书向省科技厅备案。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协调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协助组织项目论证、验收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或受其委托的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并停拨经费: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及时退回,并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0天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或受其委托的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五)项目科技报告
(六)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运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七)产业化项目提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整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或者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熟悉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财经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三)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省知识产权局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报省科技厅。
(五)省科技厅统一出具项目验收证明。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统一化管理制度,项目验收通过后,两周内由乙方将相关项目文档按规定上传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政策后补助类项目或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下资助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