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着力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

01.04.2016  16:30

为切实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保证白酒质量安全,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白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并通过在报刊媒体登载、印制印刷品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通告》主要对散装白酒的容器、标签标识以及散装白酒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在甘肃省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净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许可证号等信息。

二是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生产企业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盖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三是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是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五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措施。

六是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据《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通告》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通告》的发布实施,将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