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3.01.2015  15:50

甘工信发〔2015〕39号

   

各市州工信委、有关企业:

2010年以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工信委、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物流统计核算制度的通知》(甘工信[2010]802号)要求,建立全省物流统计核算体系,物流统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2087号),在总结近几年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完善我省物流统计核算体系,准确掌握物流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各级政府科学制定物流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物流统计核算工作,修订物流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对于准确把握我省物流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作用,是各级政府科学制定物流规划和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各市州工信委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全面做好本市州的物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调查工作。

二、切实提高统计质量。各市州要增加调查企业样本数量,加强调查企业和填报人员培训,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物流台账并如实准确填报调查表,严格按照《物流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统计核算,进一步提高企业调查和统计核算质量。

三、严格遵守报送要求。要按照《物流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内容和时间,按时向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上直报系统)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协会报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调查资料。

相关说明:

1、基层调查表中的“物流统调1—1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为年报,由本制度选定物流企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填报,年后1月底前网上报送。

“物流统调1—2表:物流企业经营情况”为月报,由本制度选定的物流企业填报,月报在次月10日前网上报送,12月报表年后1月底前网上报送。

“物流统调1—3表:企业物流经营情况”为年报由本制度选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填报,年后1月底前网上报送。

2、“甘肃省物流业景气指数问卷调查表”为月报,由本制度选定物流企业填报,调查时段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网上报送时间为每月26—28日。

3、“甘肃境内油气管道输送企业运输量统计表”为月、年报,由本制度选定管道输送企业填报,月报月后5日内网上报送,年报年后5日内网上报送。

4、填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物流统计工作,加强物流统计数据的审核校对,保证统计报表数字真实有效,除网上报送外,年、月报表加盖企业法人章邮寄(或传真)至甘肃交通运输协会(传真电话:0931—4941451)。

  四、完善物流统计配套措施。每年不定期举办甘肃省社会物流统计与核算工作培训班,适时表彰奖励物流统计核算先进集体和个人。进入统计报表核算体系的企业免费获得《甘肃交通》杂志、《甘肃省物流统计报告》和物流统计分析材料、行业发展分析报告等,鼓励干部职工在《甘肃交通》杂志发表论文。

附件请在省工信委网站( http://www.gsec.gov.cn/ )子网站“交通与物流处--文件资料”一栏下载。

 

附件:1.《国家发改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

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105号)

2.《甘肃省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

3.《甘肃物流业景气指数调查实施方案

4. 甘肃境内油气管道输送企业运输量统计表

5. 2014—2015年纳入甘肃省社会物流统计范围的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