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7.08.2015  12:32

  原标题: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则,督促和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制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享有下列知情权:

  (一)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

  (二)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其中财产受到损害时赔偿范围及标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举报和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依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