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协公布快递运单“问题条款”

16.11.2017  16:48

  原标题:省消协公布快递运单“问题条款

   中国甘肃网12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袁文波)在11月15日召开的快递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通报会上,甘肃省消费者协会通报了部分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问题条款”。结合快递服务消费者满意度问卷调查,省消协共收集了EMS等13家快递公司的书面快递运单合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快递服务》邮政标准,对这些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认真分析,查找出不少“问题条款”。

  问题一:省消协表示,EMS公司、邮政快递公司、韵达公司、申通公司、圆通公司、中通公司、天天公司、宅急送公司、德邦公司、百世公司、联合公司、唯品会公司、国通公司等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对未保价快件的赔偿作出限制,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些快递公司对未保价快递物品的赔偿范围,仅按照快件资费的若干倍予以赔偿,以及对赔偿最高额作出限定,显然是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这些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问题二:省消协表示,EMS公司、韵达公司、申通公司、圆通公司、中通公司关于逾期、损毁等问题制定的格式条款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这些快递公司对逾期送达快件的违约责任,快递公司最大限度赔偿责任仅仅是承担免除本次运送的服务费用,不承担因逾期送达所导致的其他损失。显然,是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关于快递延误的赔偿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快件延误投递的不仅应当免除本次快递费用,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

  问题三:省消协表示,宅急送公司、联合公司、国通公司在对快件收寄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而造成无法投递的快件所制定的格式条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316条、第101条、第102条规定,快递公司可视情况作妥善处置。但法律也规定快递公司作为债务人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快递公司如果仅单方决定随意处置逾期、滞留的快件,并不就自行处置行为承担责任,有悖《合同法》确认的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的公平基本原则,快递公司有未尽告知义务。

  问题四:省消协表示,EMS公司、邮政快递公司、韵达公司、申通公司、天天公司、国通公司关于设置快递查询期限,违反了《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97条相关规定。快递公司自行设置查询期限,给消费者行使权力设置限制,一旦逾期查询就视为放弃或剥夺了应该享有的查询、索赔权利,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