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发布
为全面抓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省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印发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并向国务院备案,标志着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向更全、更深、更远的目标迈进。
2015年4月份国务院《水十条》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刘伟平省长多次批示,要求深入研究、抓好落实;省委常委、李荣灿副省长亲自安排部署,两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了编制工作部署会和部门意见协调会,督促指导具体工作。
省环保厅积极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开展了调研、宣贯,先期制订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方案》,对整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30个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汇总编制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期间,两次发文征求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两次邀请环保部领导、专家和省内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讨论评议,最终经20次易稿,于2015年12月11日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环保厅在编制《工作方案》过程中,充分把脉我省水污染形势,融入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加入了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年规划建议》中关于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同时,全面梳理了国务院《水十条》对我省的工作要求,删除了国务院《水十条》中海洋污染防治等18项不涉及我省的工作任务,新增了整治矿山开采和石油开发等针对我省突出环境问题的工作任务。
《工作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3大板块。“总体要求”中提出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31个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的工作职责,确定了我省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黑臭水体4类水体到2020年、2030年的水质目标;“工作任务”中包括了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码头污染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有效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节约保护水资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湖库湿地环境保护、水环境质量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12个方面,“保障措施”中包括了法规标准、科技支撑、价格税费、激励机制、各方责任、目标考核、多元投资、公众参与等8个方面。其中,“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共计20条、78段、240项,简称甘肃省“水二十条”。《工作方案》分流域(三大流域、九大水系)、分年度(2015-2050年)、分行业的提出了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充分体现了“水陆统筹、节水洁水”的特点。
《工作方案》的发布实施,将从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三大方向系统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贡献。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发布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