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间资本可开发“候鸟式养老”

11.08.2015  13:10

    原标题:我省多部门联合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民间资本可开发“候鸟式养老

鼓励大学生就业养老机构 资料图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政策》鼓励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开发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新业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等院校、高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

  《政策》提出,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服务主体的有效对接。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实时定位、远程监护、健康检测、治疗等智慧养老产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等多项需求。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资格认定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空巢、独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膳食供应等服务。

   开发候鸟式异地养生养老服务

  《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发挥甘肃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整合、盘活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机构,中央和地方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通过整合、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转型为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和重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金融服务等特色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的专业化服务。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特点的商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发展旅游养老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等地缘优势,开发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新业态。

   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政策》规定,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对为特困、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护理照料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年人等政府供养对象,所需供养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原享受的供养经费及服务补贴可转入机构。支持58个贫困县、革命老区、藏区将城乡“三无”老年人供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逐步提高护理型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同时,减免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鼓励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高等院校、高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  (记者 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