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及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印发的一系列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保障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证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
(一)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71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化学校建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组织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提出修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的意见,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审定。合理确定区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和规模,以及寄宿制和非寄宿制学校的功能和分布,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村镇建设、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保证学生就近上学。
(二)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3号)要求,在学校调整撤并过程中,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必备设施,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按办学标准为寄宿制学校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配备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要科学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时间,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有计划、多形式地组织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课内外活动。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加强乡镇和村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提升农村道路通行能力。对因学校布局调整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或因路况条件较差暂时无法开通公交线路的,应整修道路,安排运力,积极开行公共交通。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时段,要合理配置和调度农村客运车辆班次,确保学生有车可乘,安全出行。
(四)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严格准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完善校车运营模式,积极探索校车业务外包和学校周末轮休制度,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增加运力,确保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学生按时乘车及人身安全。
二、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公共交通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城区,要采取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形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要。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指导学校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及其他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一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运营中的各方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各地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二)运营办法
校车运营管理推荐以下几种基本模式:1.政府补贴,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2.政府补贴,社会车辆运营。政府通过相关费用减免、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从事接送学生的社会(个人)车辆予以政策激励。3.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公司,每年给予适当补贴。4.政府补贴,租赁专业公司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5.政府出资购置校车,成立专业校车公司负责校车的日常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建设
1.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建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教育、公安、宣传、发改、工信、司法、财政、建设、交通、质监、安监等20个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指导市(州)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协调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省公安厅:指导市(州)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省委宣传部:协调省级和市(州)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工作成绩,防止恶意炒作。每年配合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开展校车安全宣传月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省工信委: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按照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省司法厅: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省财政厅:指导市(州)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按省、市、县3:2:5的比例进行补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的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指导市(州)城乡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省国税局: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上报省政府审批;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务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省质监局: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并运行包括原材料审验、关键点控制及出厂检验等制度为核心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杜绝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协调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强化正面引导、传播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成绩、加强舆论监督,为校车安全运营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在电视台播出校车安全管理公益广告。
省安监局:指导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参与重大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督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执法情况的检查,指导《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
省政府新闻办: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
省保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省总工会:指导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团省委: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
省妇联: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省关工委: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2.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召集人,教育、公安、宣传、发改、工信、司法、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税、质监、广电、安监、法制、新闻、保监、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20个部门(单位)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本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二)财政支持政策
按照政府补贴、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由省、市、县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分担乘车成本。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实行月票制,各县(市、区)通过社会听证,合理确定月票价格。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按省、市、县3:2:5的比例进行补贴。当地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运营单位后,省市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拨运营单位账户,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三)督查考核制度
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14个市(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包干督查,重点督查各地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等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未按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程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道路安全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治理整顿使用拼装报废车辆、三无车辆、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安监、住建等部门,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要依法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校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上下学。各县(市、区)应开通寄宿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并延伸到所有通车的行政村。
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教育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总数,逐校、逐人登记学生姓名、家庭住址、乘车路线等信息,确保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都纳入保障范围。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员的管理档案,签订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固定车辆、乘车人员、座位、路线、时间、教师、信息员,做到人车对应、信息畅通,实现针对性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严把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关,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经营企业给予税费减免,降低运营成本。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教育、公安、安监、交通运输、质监等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符合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学生用车要纳入补贴范围。
要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安全教育周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报废车辆、载货车辆、拖拉机,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